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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家界市八大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
张家界市八大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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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家界市八大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

张家界市八大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1. 第一条 为加强八大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(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)的保护和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》及其他相关... 2.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、管理和相关利用活动。 3.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位于桑植县境内,属于森林生态系统类型保护区,地处东经109°41′45〞—110°09′50〞,北纬29°39′18〞—29°... 4. 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、保护和管理工作遵循统一规划、严格保护、科学管理、合理利用、永续发展的原则。   张家界市八大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1. 第一条 为加强八大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(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)的保护和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》及其他相关... 2.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、管理和相关利用活动。 3.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位于桑植县境内,属于森林生态系统类型保护区,地处东经109°41′45〞—110°09′50〞,北纬29°39′18〞—29°... 4. 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、保护和管理工作遵循统一规划、严格保护、科学管理、合理利用、永续发展的原则。  

张家界市八大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分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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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家界市八大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分为

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、缓冲区和实验区。核心区为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、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,未经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;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教学科研观测活动;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、教学实习、参观考察、旅游以及驯化、繁殖珍稀、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。自然保护区的区界界桩和核心区、缓冲区、实验区的界标由人民政府设立并公告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、毁损自然保护区的界桩、界标以及监测、科研、宣传等设施。法条根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 第四十八条 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。下列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,应当划定为公益林:(一)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;(二)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;(三)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;(四)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;(五)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;(六)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;(七)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;(八)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。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,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,并给予合理补偿。公益林进行调整的,应当经原划定机关同意,并予以公布。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;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。